欠税款,如有余款应交予持牌人。 第三十二条 在不影响本条例规定之其他追讨方法原则下,凡按照本条例应缴纳之税款,或加以没收或视作没收之款项,应视为欠政府之债 证明书在呈堂时,应毋须证实其上签名即可接纳为所陈事实之证据。 (10)如并无声称人能够向裁判司证明,在扣押物品或物件时,该物品或物件乃归其所有,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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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第(2)款所指之罪行,则无论是否有人因该项罪行而被定罪,署长可向裁判司申请予以没收。 (9)在本条内-- “获授权人员”指获署长书面授权执行本条 印花税或已加盖适当印花者,即使有人就印花税提出反对,亦得在任何情况下接纳为证据。 (7)关于任何未加盖印花之文件,如任何人士根据本条规定于该文件应加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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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死者逝世日期起计12个月后方行递交,则在不妨碍署长根据第27条运用其决定权之原则下,遗产税应按适用附表所列之税率双倍征收,惟若负责缴纳遗产税之人士能使署长确信 ,则其个人一经简易程序审讯定罪,可判罚款一千元或监禁六个月,惟若能向裁判司证明,其不遵办乃因非其所能控制之环境所致,而所作证明令裁判司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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