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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债缴纳者,原件发还厂商。 3.以设定质权之金融机构定期存款单缴纳者,以质权消灭通知书通知该质权设定之金融机构。 4.以银行开发或保兑之不可撤销担保信用状缴纳者 之20%为上限。 (五)机关及厂商因下列天灾或事变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契约当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时履约者,得展延履约期限;不能履约者,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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