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人员之管理。非财富管理业务专责部门之人员,不得以财富管理之名义进行商品销售行为,亦不得以理财业务人员名义执行业务。办理本项业务之理财业务人员,应具备一定 本项业务之人员,从客户获知其买卖某标的商品之相关讯息,致有利益冲突或不当得利之虞者,不得从事该等标的之买卖。 (六)办理本项业务人员之薪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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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客户风险之承受度提供客户适当之商品。另应建立监控机制以避免理财业务人员不当推介顾问之行为。 (三)银行提供客户理财顾问意见应以书面为之,并妥为保存以供未来 本项业务之人员,从客户获知其买卖某标的商品之相关讯息,致有利益冲突或不当得利之虞者,不得从事该等标的之买卖 十一、第六点规定银行应订定客户纷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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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力状况或合适之投资范围以外之商品或服务,并避免业务人员非授权或不当顾问之业务行为。 (六)证券商提供客户之重要文件数据、报告应建立一适当之控管机制及保存 接受客户不合法交易,从客户获知其买卖某标的商品之相关讯息,有利益冲突或不当得利之虞者,不得从事该等标的之买卖。 (七)办理本项业务之人员,应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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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所发行基金与全权委托帐户之管理、交易相关消息有所接触之人订立详细行为规范。将下述人员称为「经手人员」(AccessPerson)并予明确定义。 2.「经手人员」 原则:主要意涵可概分为客户利益优先、利益冲突避免、禁止短线交易、禁止不当得利与公平处理等五原则。公司负责人及全体员工不仅需注意其所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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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恶意复保险无效) 要保人故意不为前条之通知,或意图不当得利而为复保险者,其契约无效。 第三十八条 (善意复保险之效力) 善意 保险之意义) 再保险,谓保险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险,转向他保险人为保险之契约行为。 第四十条 (原被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关系) 原保险契约之被保险人,对于再保险人无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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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保险金额通知各保险人。 第37条 要保人故意不为前条之通知,或意图不当得利而为复保险者,其契约无效。 第38条 善意之复保险,其保险金额之 方法。 三、请求保险金额之事故及时期。 第133条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因犯罪行为,所致伤害、残废或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第134条 受益人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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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人事项。 二十、关于防止有价证券买卖诈欺、操纵市场、收取不当手续费、费用及其它不当得利等行为事项。 二一、关于办理证券商业务人员资格测验及登记事项。 二 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处理会务,违反法令,营私舞弊,或有不正当行为,经会员大会解除其职务,或奉主管机关命令解任者。 四、连续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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