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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关系企业之关系者,不得担任其它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发起人、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 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会。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将基金所持有股票发行公司之股东会通知书及出席证登记管理,并应就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表决权行使之评估分析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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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之股东,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关系企业之关系者,不得担任其它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 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会。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将基金所持有股票发行公司之股东会通知书及出席证登记管理,并应就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表决权行使之评估分析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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