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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但于年金给付期间,要保人不得终止契约或以保险契约为质,向保险人借款。 第五章 保险业 第一节 通则 第136条 保险业之组织,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为限 此限。 第一项所称保险相关事业,系指银行、票券、证券、期货、信用卡、融资性租赁、保险、信托事业及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之保险相关事业。 保险业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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