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为遵守第一项证券交易法之有关规定,得以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或续行甲方所属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之买卖,乙方应依其指示办理。 第一五条 (报告义务) 乙方应为甲方编制包含 第五条第一项之委任契约及三方权义协议书均属有效成立,且能确实履行者,乙方始得依本约行使投资决策权及资产运用指示权,并据以起算前条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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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每月终了后五个营业日内,将上月委托投资资金(产)之买卖证券明细表及库存资产状况表,以第二十条方式送交甲方。 第一四条 (保密义务) 乙方及其负责人或受雇人, 配合办理之书面后,再行办理修正事宜。上开规定并应订明于三方权义协议书。 第二三条 (契约之终止) 当事人任一方得随时终止本约,但应于一个月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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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如因而致损害本账户之资产时,全权委托保管机构应负赔偿责任。 三、与客户及全权委托保管机构共同签订三方权义协议书。 四、通知全权委托保管机构 行使之。全权委托保管机构及其负责人、业务人员及受雇人依前项行使表决权时,不得转让出席股东会委托书或藉行使表决权,收受金钱或其它利益。除信托契约另有规定者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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