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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保险法
条 要保人得通知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之全部或一部,给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一
人
或数
人
。 前项指定之受益人,以于请求保险金额时生存者为限。 第111条 之。但于年金给付期间,要保人不得终止契约或以保险契约为质,向保险人
借款
。 第五章 保险业 第一节 通则 第136条 保险业之组织,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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