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 (银行之种类) 本法所称银行,分下列四种: 一 商业银行。 二 储蓄银行。 三 专业银行。 四 信托投资公司。 银行之种类或其专业,除政府设立 适用本法有关银行业务之规定。 前项其他金融机构之管理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其他法律)中国银行条例,交通银行条例,中国农民银行条例,中央银行法。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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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 第三章 商业银行 第四章 储蓄银行 第五章 专业银行 第六章 信托投资公司 第七章 外国银行 第八章 罚则 银行及专业银行经营信托或证券业务,其营业及会计必须独立;其营运范围及风险管理规定,得由主管机关定之。 银行经营信托及证券业务,应指拨营运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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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商业银行及专业银行经营信托或证券业务,其营业及会计必须独立;其营运范围及风险管理规定,得由主管机关定之。 银行经营信托及证券业务,应指拨营运资金专款 人,或派员协助清算人执行职务。 第69条 银行进行清算后,非经清偿全部债务,不得以任何名义,退还股本或分配股利。银行清算时,关于信托资金及信托财产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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