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第6条 (支票存款) 本法称支票存款,谓依约定凭存款人签发支票,或利用自动化设备委托支付随时提取不计利息之存款。 第7条 (活期存款) 本法称活期 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 第52条 (银行之组织与设立标准) 银行为法人,其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经项目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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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指定之业务项目。 第6条 本法称支票存款,谓依约定凭存款人签发支票,或利用自动化设备委托支付随时提取不计利息之存款。 第7条 本法称活期存款,谓存款人 。 第二章 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 第52条 银行为法人,其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经项目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 依本法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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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保险业资金百分之三十五。 第146-2条 保险业对不动产之投资,以所投资不动产实时利用并有收益者为限;其投资总额,除自用不动产外,不得超过其资金百分之三十。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其为公司组织者,准用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规定;其为合作社组织者,准用合作社法关于清算之规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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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信用。 第六条 (支票存款) 本法称支票存款,谓依约定凭存款人签发支票,或利用自动化设备委托支付随时提取不计利息之存款。 *(支票)票据四。 第七条 ( 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 第五十二条 (银行之组织) 银行为法人,其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经专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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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经营困难保险业之贷款。 二、保险业因承受经营不善同业之有效契约,或因合并或变更组织,致遭受损失时,得请求基金予以低利抵押贷款。 三、保险业失却清偿能力后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其为公司组织者,准用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规定;其为合作社组织者,准用合作社法关于清算之规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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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经证期会核准。 第4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为限,其实收资本总额不得少于新台币三亿元。 前项最低实收资本总额 时,不得参与买卖之决定。 前项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者。 第31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其负责人、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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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或类似事业之名称。 第4条 经营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为限,其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一千万元。 第5条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 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鼓动或诱使他人拒绝履行证券投资买卖之交割义务、为抗争或其它扰乱交易市场秩序之行为。 十五、利用非专职人员招揽客户或给付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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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方式之一为之。 第一项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者。 第二十三条 (新股认购权利证书转让期限) 新股认购权利证书之转让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之组织)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之组织,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 第一百二十五条 (章程规定)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章程,除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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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谓依公司法组织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法所称发行人,谓募集及发行有价证券之公司,或募集有价证券之 之范围或性质不适宜由公众投资者,得经“财政部”之核定,不适用本法及公司法关于公开发行之规定。 第十八条 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金融事业、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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