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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十八条之规定,有减少保险金额之条件者,其条件。 第109条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但应将保险之保单价值准备金返还于应得 所称利用他人名义之人向保险业申请办理之放款。 第147条 保险业对于每一危险单位之保险金额扣除再保险金额后,不得超过资本金或基金、公积金、特别准备金及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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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求保险金额之事故及时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人之免责事由)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因犯罪行为,所致伤害残废或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运用及公共投资。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保险金额之限制) 保险业对于每一危险单位之保险金额扣除再保险金额后,不得超过资本金或基金、公积金、特别准备金及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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