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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廿一日;因兄弟姊妹死亡者,给丧葬假三日。 六、奉派参加训练、研习及参加各种国家考试,或兵役召集者,均应依法按其所需日数给予公假。 前项给假,得扣除 于核准后,并副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第57条 经解聘(雇)或其它原因离职之会务工作人员如系自愿离职时,应于拟离职日前二十天向单位主管提出辞呈,并于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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