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设立不得营业)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非经完成第二章所定之设立程序,不得开始营业。 第22条 (营业范围限制) 银行不得经营未经”中央主管机关” 不动产信用银行任务) 供给不动产信用之专业银行为不动产信用银行。 不动产信用银行以供给土地开发、都市改良、社区发展、道路建设、观光设施及房屋建筑等所需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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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业务。 违反前项规定者,由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司法警察机关取缔,并移送法办;如属法人组织,其负责人对有关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前项 之。 第97条 供给不动产信用之专业银行为不动产信用银行。 不动产信用银行以供给土地开发、都市改良、社区发展、道路建设、观光设施及房屋建筑等所需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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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所定之行为。 三 其它经主管机关规定之事项。 第12条 信托业非经完成设立程序,并发给营业执照,不得开始营业。 信托业申请营业执照时,应缴纳执照费;其金额由 ;逾三十日仍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并得由主管机关勒令该信托业或分支机构停业。 第58-1条 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除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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