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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第18条 (负责人) 本法称银行负责人,谓依公司法或其它法律或其组织章程所定应负责之人。 第19条 本法之主管机关为“财政部”。 第20条 银行分为下列 权利。但行使别除权后未能受清偿之债权,得依清理程序申报列入清理债权清理人因执行清理职务所生之费用及债务,应先于清理债权,随时由受清理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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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条 (删除) 第18条 本法称银行负责人,谓依公司法或其它法律或其组织章程所定应负责之人。 第19条 本法之主管机关为财政部。 第20条 银行分为下列三 权利。但行使别除权后未能受清偿之债权,得依清理程序申报列入清理债权清理人因执行清理职务所生之费用及债务,应先于清理债权,随时由受清理银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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