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 第二节 保险利益 第十四条 (财产上之现有与期待利益) 要保人对于财产上之现有利益 二条 (交付保费之义务人) 保险费应由要保人依契约规定交付。 要保人为他人利益订立之保险契约,保险人对于要保人所得为之抗辩,亦得以之对抗受益人。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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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第14条 要保人对于财产上之现有利益,或因财产上之现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险利益。 第15条 运送人或保管人对于所运送或保管之 第114条 受益人非经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险契约载明允许转让者,不得将其利益转让他人。 第115条 利害关系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险费。 第116条 人寿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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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应收取之各项费用(附加费用、解约费用等)时,应考量下列: 1.保户的利益及合理期待。 2.公司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合理利润。 3.公司可能承担之风险。 应收取之各项费用(附加费用、解约费用等)时,应考量下列: 1.保户的利益及合理期待。 2.公司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合理利润。 3.公司可能承担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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