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称合作社,指有限责任合作社。 第三条 (资金之意义) 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称资金,包括资本或基金、法定盈余公积、特别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或公积金、公益金及未分配盈余。 第四条 (负责人之意义) 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之负责人,在保险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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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单位之保险金额扣除再保险金额后,不得超过资本金或基金、公积金、特别准备金及未分配盈余总和之十分之一。 第148条 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检查保险业之业务 ,作成报告书,并同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盈余分配或亏损拨补之议案及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之项目,先经会计师查核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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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一危险单位之保险金额扣除再保险金额后,不得超过资本金或基金、公积金、特别准备金及未分配盈余总和之十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八条 (检查业务) 主管机关得随时 ) 保险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筹集股金外,并依本法筹足基金。 前项基金非俟公积金积至与基金总额相等时,不得发还。 第一百五十八条 (社员出社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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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称资本金及基金,分别指实收资本额及实收基金总额;其与同条所定公积金、特别准备金及未分配盈余之计算,准用前项规定。 第14条 保险业决议解散前,应先拟订维护其保险契约要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权益之具体计画,报请主管机关核准。 第15条 保险业得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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