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一项规定。 第34条 (吸收存款方法之限制) 银行不得于规定利息外,以津贴、赠与或其它给与方法吸收存款。但对于信托资金依约定发给红利者,不在此限。 第 权益。 三 以自己之财产或权益售让与信托人。 四 从事于其它与前三项有关的交易。 五 就信托财产或运用信托资金与公司之董事、职员或与公司经营之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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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银行之从属公司之范围,适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二第一项规定。 第34条 银行不得于规定利息外,以津贴、赠与或其它给与方法吸收存款。但对于信托资金依约定 权益。 三、以自己之财产或权益售让与信托人。 四、从事于其它与前三项有关的交易。 五、就信托财产或运用信托资金与公司之董事、职员或与公司经营之信托 ...
//www.110.com/fagui/law_15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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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团体。 第三十四条 (吸收存款方法之限制) 银行不得于规定利息外,以津贴、赠与或其他给与方法吸收存款。但对于信托资金依约定发给红利者 权益。 三 以自己之财产或权益售让与信托人。 四 从事于其他与前三项有关的交易。 五 就信托财产或运用信托资金与公司之董事、职员与公司经营之信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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