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该管主管机关许可或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伐竹木。 二、探采矿物或挖填土石。 三、捕采鱼、贝、珊瑚、藻类。 四、采集标本。 五、水产养殖。 六、使用农药。 七、引火整地。 八、开挖道路。 九、其它应经许可之事项。 前项规定另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者,并应向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第一项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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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称为《船舶及港口管制(范围指明)公告》。 第2条 范围指明 版本日期 30/06/1997 处长已指明根据《海鱼养殖条例》(第353章)第8条发出的牌照所允许的鱼排及围塘,可在没有他的允许下在香港水域内根据该条例第5条而指定为鱼类养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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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客上下岸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作业完毕即应驶离,不得滞留、休息或妨碍其它船舶使用。 第26条使用蓝色公路专用码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捕或养殖水产动植物。 二、排泄有毒物质、有害物质、废污水、废油或任意投弃废弃物。 三、作钓鱼、训练、跳水、游泳或未经核准之水域游憩活动。 四、其它妨害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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