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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三个月内依法办妥分公司设立登记,并检具下列文件及保证金向当地航政机关登记后,始得营业。 一、申请书。 二、分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三、 应于三十日内申报复业。 海运承揽运送业暂停营业申报复业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停业登记。 第18条经营海运承揽运送业及航空货运承揽业领有合一许可证者,停止经营一部分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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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核准,并依法办妥分公司设立登记后三十日内,应检送第四条及下列文件向本公司所在地航政机关登记后,始得营运。 一、申请书。 二、分公司登记 新辖区航政机关核转换发许可证。 第11条外国籍船务代理业非经公司认许及办理分公司登记者,其指派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代表,不得对外营业。 第12条船务代理业开始营业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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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申请经营民用航空运输业之固定翼航空器运输业务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公司设立五年以上,公司财务及组织健全,董事长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为中华民国国民,公司 分公司登记,并向海关办理登记,取得证明文件,由民航局核发外籍民用航空运输业分公司许可证(如附件十四)后,始得营业。 一、申请书(如附件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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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名称,不得使用与民用航空运输业及航空货运承揽业相同名称。 第4条申请设立航空货运承揽业应检附左列文件,报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用航空局)核转 业申请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者,应检附左列文件,报请民用航空局核转交通部许可筹设: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影本。 三、公司登记国主管机关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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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之设立) 外国船舶运送业在中华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申请当地航政机关核转交通部核准发给许可证。其为分公司者,应依法办理分公司登记后,始得营业。 第十三条 ( 国际航线与国内航线,分定期与不定期行驶。 定期行驶船舶,应由船舶运送业填具申请书,注明拟航行之航线、班期、起迄地点及沿线停泊港口,申请当地航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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