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内申请延展一次,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8条船务代理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其为分公司者,应先报请本公司所在地航政机关核准,并依法办妥分公司设立 辖区航政机关核转换发许可证。 第11条外国籍船务代理业非经公司认许及办理分公司登记者,其指派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代表,不得对外营业。 第12条船务代理业开始营业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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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三份连同许可证费、保证金,申请当地航政机关核转交通部核发外国籍海运承揽运送业分公司许可证后,始得营业: 一、申请书。 二、公司主管机关认许文件及分公司 证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章程。 海运承揽运送业在国内除设立分公司外,不得以其它名义设立分支机构。 第10条同时经营海运承揽运送业及航空货运承揽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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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或法人经营业务之禁止及其例外) 非中华民国国民或法人,不得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机构,经营船务代理业、船舶货运承揽业及货柜集散站经营业之业务。但外国政府以 设立) 外国船舶运送业在中华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申请当地航政机关核转交通部核准发给许可证。其为分公司者,应依法办理分公司登记后,始得营业。 第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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