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成立公司增加船务代理业营业项目者,为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并检附公司登记证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会议事录或有限公司之股东同意书。 四、营业计画书 后,始得营运。 一、申请书。 二、分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三、分公司经理人名册及其身分证明文件。 第9条船务代理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其为办事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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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得营业。 一、申请书。 二、分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章程。 海运承揽运送业在国内除设立分公司外,不得以其它名义设立分支机构。 第10条 于三十日内申报复业。 海运承揽运送业暂停营业申报复业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停业登记。 第18条经营海运承揽运送业及航空货运承揽业领有合一许可证者,停止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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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之设立) 外国船舶运送业在中华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申请当地航政机关核转交通部核准发给许可证。其为分公司者,应依法办理分公司登记后,始得营业。 第十三条 ( 国际航线与国内航线,分定期与不定期行驶。 定期行驶船舶,应由船舶运送业填具申请书,注明拟航行之航线、班期、起迄地点及沿线停泊港口,申请当地航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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