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词定义) 本法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 航业:指经营船舶运送、船务代理船舶货运承揽、货柜集散站、船舶出租、货柜出租等事业。 二 船舶运送业:指 定期航线,并由主管贸易机关尽量配合集中货源,以利优先运送。其因航行政府指定国际定期航线初期所生之营运亏损,应由政府予以补助。 交通部为发展中华民国船舶运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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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第96号法律公告) “货柜码头”(containerterminal)指设有一个或多于一个船舶泊位的任何货运码头,用以处理经特别设计或改装作装运货柜用途的船只上所装卸的货柜 合理所需的期间内在另一艘船只旁碇泊或停泊,或在认可石油货运码头边碇泊或停泊,或在西面危险品碇泊处以外的危险品碇泊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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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1974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注: *"《国际碰撞规则》”乃“InternationalCollisionRegulations"之译名。 第25条 (由1970年第33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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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指经营各种电信服务供公众使用之事业。 (十)航业:指经营船舶运送、船务代理、海运承揽运送、货柜集散站、船舶出租之事业。 (十一)港埠业:指在 而受报酬之事业。 (十四)航空货运承揽业:指以自己之名义,为他人之计算,使民用航空运输业运送航空货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质之国际贸易商业文件而受报酬之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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