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航政机关转报交通部核备。 第十二条 (外国船舶运送业分支机构之设立) 外国船舶运送业在中华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申请当地航政机关核转交通部核准发给 ,具备有关文书,申请当地航政机关核转交通部核发船务代理业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十二条 (船务代理业之业务范围) 船务代理业经营业务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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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申请延展一次,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8条船务代理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其为分公司者,应先报请本公司所在地航政机关核准,并依法办妥分公司设立登记后三 保证金得由本国银行出具之保证书或具船舶总吨位五千以上之本国船舶运送业或曾代理外国船舶运送业,其营运船舶总吨位三万以上,且具五年以上无不良纪录之本国船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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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章程。 海运承揽运送业在国内除设立分公司外,不得以其它名义设立分支机构。 第10条同时经营海运承揽运送业及航空 前项规定之保证金。 第15条海运承揽运送业所承揽运送业务已投保责任险,或受外国海运承揽运送业委托办理承揽运送业务而其委托人亦已投保责任保险者,得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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