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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未满六个月者,应按使用月数比例计收;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收。其剩余之使用规费,无息退还。许可使用人未依期限缴纳使用规费,依规费法计收滞纳金及利息,逾三十日仍未缴纳者,主管机关得依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4条每艘船舶保证金之缴纳应依下列规定: 一、二百吨以下船舶为新台币四十万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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