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翻或更改监督的决定,或作出他认为适合的其他命令,包括作出将有关案件转交有关纪律委员会或调查委员会作进一步考虑的命令。 (由1993年第36号第10 有规定外,关于任何该等上诉的常规及程序须一如该名大法官所决定者。 宪报编号: 64 of 1999 第21条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规例的权力 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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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第92号第59条文修订;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文修订) “特别案件呈述”(specialcase)指根据关于民事诉讼的任何成文法则的条文而陈述以提请法院意见的 内,随时在通知公司后,以呈请方式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接获上诉,经聆听署长的陈述后,可确认或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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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4号第3条 (1)行政长官可作出命令,为《规则》的施行而证明─(由1999年第64号第3条修订 提述的日期定为原讼法院所作出的有关判决的日期,如属上诉案件,则为对该宗上诉案件作出裁定的日期。 (2)《规则》第X条具有效力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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