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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四、营业计画书。 第5条外国籍海运承揽运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备妥下列文件,申请当地航政机关核转交通部核准筹设: 一、 一式三份连同许可证费、保证金,申请当地航政机关核转交通部核发外国籍海运承揽运送业分公司许可证后,始得营业: 一、申请书。 二、公司主管机关认许文件及分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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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或有限公司之股东同意书。 四、营业计画书。 第5条外国籍船务代理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备妥下列文件,申请当地航政机关核转交通部核准筹设: 一、 辖区航政机关核转换发许可证。 第11条外国籍船务代理业非经公司认许及办理分公司登记者,其指派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代表,不得对外营业。 第12条船务代理业开始营业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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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申请经营民用航空运输业之固定翼航空器运输业务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公司设立五年以上,公司财务及组织健全,董事长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为中华民国国民, 航线证书后,民航局应即通知有关机关。 第31条外籍民用航空运输业申请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者,应检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航局申请核转交通部许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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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名称,不得使用与民用航空运输业及航空货运承揽业相同名称。 第4条申请设立航空货运承揽业应检附左列文件,报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用航空局)核转 为限。 前项文件均不得固封。 第25条外籍航空货运承揽业申请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者,应检附左列文件,报请民用航空局核转交通部许可筹设: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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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或法人经营业务之禁止及其例外) 非中华民国国民或法人,不得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机构,经营船务代理业、船舶货运承揽业及货柜集散站经营业之业务。但外国 设立) 外国船舶运送业在中华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申请当地航政机关核转交通部核准发给许可证。其为分公司者,应依法办理分公司登记后,始得营业。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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