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派一人或三人。 二、当事人双方各选定一人。 第14条 (调查事实及解决方案之提出) 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应于组成后立即召开会议,并指派委员调查事实,除有特殊情形 十二人至四十八人任之,并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备查;其资格条件、遴聘方式与程序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31条 (仲裁委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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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关程序;或 (b) 集体协议订定的程序不能执行;或 (c) 争议的任何一方透过集体协议的条款阻挠争议的解决, 则劳资审裁处具有司法管辖权,以查讯、聆讯和 会组合支付,但如劳资审裁处裁断雇主无理取闹地、琐屑无聊地、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不合理地反对委任获提名的人士,劳资审裁处可命令该雇主支付全部或部分该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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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c)如所有申诉均引起某个实质共通的法律争议或事实争议。 (3)代表申诉须─ (a)描述或以其他方式识别申诉委托人和述明申诉委托人的人数; (b)指明 与调查有关的资料的人;或 (b)委员会认为如果出席会议,便相当可能有助解决有关事项的人。 (3)委员会可支付根据第(1)款被指示出席的人往返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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