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劳工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 (劳工、雇主、事业单位、职业灾害之意义) 本法所称劳工,谓受雇从事工作获 设备及作业,应订定自动检查计划实施自动检查。 前二项劳工安全卫生组织、人员、管理及自动检查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五条 (操作具有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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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人事法律案件之拟议事项。 (四)关于考试院考察有关业务之协调连系及配合办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级人事机构及人事人员管理之 6条 人力处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国营事业机构预算员额案件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交通部等机关编制、预算员额案件审核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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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就业保险之失业认定及促进就业业务之督导、考核、协调及推动事项。 十八、事业单位优先雇用经其大量解雇失业劳工奖励法规之研订、修正、推动、协调及解释事项 规章之拟订及人事革新之建议事项。 十、本局及所属机关人事人员管理事项。 十一、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4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岁入、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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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费之收取。 二身心障碍者劳动权益之维护。 三就业基金之管理及运用。 四奖助机关(构)、团体、学校、事业单位进用身心障碍者。 五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辅导评量 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主管机关首长兼任,其余由主管机关就下列人员聘(派)之: 一主管机关代表一人至二人。 二本府相关机关代表二人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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