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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使用外,经核准后放弃使用时,应于预定使用日三日前向管理单位申报,其保证金没收四分之一。但以原应缴纳场地使用费二分之一为限;逾期申报或未申报者 ,经管理单位认定不宜使用者。 第一款至第七款申请使用场地经停止使用者,其已缴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10条 本中心开放时间由管理单位订定并公告之。 第11条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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