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条 高雄市政府劳工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3条 本局设下列 简称本府)派员代理之。 局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局长。 二、主任秘书。 前项情形本府得指派适当人员代理之。 第10条 本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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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就业歧视之审议事项。 三、本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市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府劳工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 委员会视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均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主席。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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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人事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构)及员工,置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 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总干事。 五、专门委员。 六、科长。 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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