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事项之争议。 权利事项之劳资争议,系指劳资双方当事人基于法令、团体协约、劳动契约之规定所为权利义务之争议。 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系指劳资双方当事人对于 第6条 (调整事项劳资争议之处理) 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依本法所定之调解、仲裁程序处理之。 前项争议之劳方当事人,应为劳工团体或劳工十人以上。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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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契约已经终止,则指以往曾根据该契约工作者),而不论该契约是否有关体力劳动、文书或其他性质工作,不论该契约是否明文或暗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订立,亦 而提出之要求均得遵行,具有与最高法院原讼法庭命令相同之效力。 (3)为进行仲裁起见,仲裁庭无须受民事或刑事诉讼之证据规则所约束。 第十八条 凡在仲裁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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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条 (不得推介求职人工作之情形) 在劳资争议调解、仲裁或依法罢工期间,就业服务机构不得推介求职人至有劳资争议之场所工作。 第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为不实之广告或揭示。 二 欺瞒或提供不实之劳动条件。 三 留置求职人国民身分证或违反求职人之意思留置其工作凭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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