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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退休(职、伍)金、资遣费、离(免)退费或年资结算给与之年资,不予采计。 第4条 离退人员之离职给与如下: 一、基本给与:职员依台湾省政府所属省营事业机构人员 补足。 二、加发给与:一律加发一个预告工资及六个薪给。但年龄已达届龄退休前六个以内者,加发之薪给依提前退休之数发给,提前数未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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