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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请。 2.第二类(已婚与父母共同居住):有配偶者,尚未生育子女,以本人、配偶与本人(或配偶)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请。 3.第三类( 全部取消资格。 (三)申贷资格经主管机关予以审定后,申请户不得因事后资格条件等变动要求重新更审。 (四)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从未获政府机关办理之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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