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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Ⅵ部 杂项规定 凡任何人有以下行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 (a)知道任何申请书、声明、文件或纪录在要项上失实,但仍为本条例的目的而呈交 任职及离职,而再培训局成员即使离任,仍有资格再获委任。 (2)根据本条例第3(2)(a)条委任的成员,可随时─ (a)藉向行政长官呈交书面通知而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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