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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五项规定,备具书状叙明理由向保训会申请回避者,准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 对保训会办理保障事件人员之申请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决定书原本,送主任委员判行作成正本,于决定后十五日内送达复审人及原处分机关。 复审事件决定书应记载参与决定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姓名;其有不同意见书或协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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