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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届期未补正者,不予受理。 第6条 本府应于受理申诉书后七日内派员展开调查,并得依职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 前项协调,应于受理申诉书后三十日内召开。 召开协调会议时,当事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席。 当事人因故无法出席时,得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其于指定协调期日二日前通知本府者,得另定协调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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