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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申请人于七日内补正。不能补正或届期不补正者,得径为驳回之决定。 (十八)档案应用申请案经审核核准者,承办人员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载明下列事项;其驳回 应每七日办理催还一次(法制案十五日,行政救济案件(含诉愿、再诉愿、行政诉讼、再审之诉及国家赔偿)一年);经洽催三次仍不归还时,应签报本局权责长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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