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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价款在得标金额百分之三十范围内,不予发还,并悉数缴交台北市实施平均地权基金。 第11条 办理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经公告招标二次无人投标或废标 登记、鉴界所需费用,应由得标人负担。 第18条 地上权人不得让与或以信托方式移转地上权及其上建筑改良物或以地上权或并同其上建筑改良物(包括一切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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