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无须填明管理人之姓名、住址。 无人承认继承之土地,应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第二项、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七 第一项或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选任遗产管理人,并于申请书内填明遗产管理人之姓名、住址。 八、占有人占有公有土地申请时效取得地上权登记,无土地法第二十五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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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四、法院嘱托办理他项权利涂销登记。 五、依法代位申请登记者。 六、遗产管理人登记。 七、法定地上权之登记。 八、依国民住宅条例规定法定抵押权之设定及涂 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前四项规定,于因主张时效完成申请地役权登记时准用之。 第119条 申请继承登记,除提出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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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及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因时效取得土地权利之登记。 九 依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为取得耕作权或所有权之 文件: 一 被继承人本人死亡时之户籍誊本。 二 继承人现在之户籍誊本。 三 继承系统表。 四 遗产税缴(免)纳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五 继承人如有抛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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