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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即公告,并以书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 前项公告之期间为三十日。 第19条 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应发给之补偿费,由需用土地人负担, 、增建、改建或采取土石、变更地形或为农作改良物之增加种植。其于公告时已工作中者,应即停止。 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征收者,土地所有权人得于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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