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日。 二、法院判决确定之日。 三、诉讼上和解或调解成立之日。 四、依乡镇市调解条例规定成立之调解,经法院核定之日。 五、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断,判断 ,并作成书面纪录,经当场朗读后,由当事人及调处人员签名或盖章,登记机关应即依调处结果办理,并通知当事人。 四、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任何一方经二次通知不到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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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未能提出所有权状或他项证明书。 二 因法院判决确定或诉讼上之和解、调解成立或依强制执行而取得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原所有权状或他项权利证明书未能提出者 日期,经当场朗读后,由当事人及调处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 调处时,由当事人试行协议,协议成立者,以其协议为调处结果;其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经两次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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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号图。 第21条 依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调解、调处,应将调解、调处结果作成书面纪录。调解、调处成立案件,应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将纪录分发双方当事人。 依本 机关应于重划分配确定之日起二个月内,邀集权利人协调,达成协议者,依其协议结果办理,协议不成者,应将土地所有权人应得补偿地价提存之,并列册送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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