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 (买回之地价) 原土地所有权人,依前条规定买回土地时,其地价应按征收补偿地价、开发费用、公共设施费用、利息负担等合并计算。并应于征收公告期间内 到期之贷款本金者,并应扣缴抵付。其基地之收回以原承购价格为准。 第二项房屋折旧之标准,依行政院所定之固定资产折旧率表按平均法计算之。 第二十二条 (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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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处理。 四、为公平合理解决本地区房屋拆迁安置问题及认定居住事实,对于有争议案件应提送「台北市士林官邸北侧地区区段征收拆迁安置专案处理小组」审议。审查案件 有住户及相关人员列席说明。 五、安置资格: 既有住户其被拆除之建筑物为拆迁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合法建筑物或民国77年8月1日以前之违章建筑物,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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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征收法令规定,如提供使用,原土地所有权人得据以申请照原征收补偿价额收回土地者,不得提供使用。 第3条 公用房地提供使用,应以公开招标方式办理。但 。 六续办招标者。 第5条 公用房地提供使用,应计收使用费,其使用费计收标准如附表。 第6条 公用房地提供使用,采公开招标方式办理时,其使用费底价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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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为准。 二、建物在未实施建筑管理地区者,应以当地税捐稽征机关所核定之房屋现值为准。 第49条 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其权利价值为实物或非现行通用货币者,应 转与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不适用之。 第99条 因征收或照价收买取得土地权利者,直辖市、县(市)地政机关应于补偿完竣后一个月内,检附土地清册及已收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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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同属一人所有者,应提出建筑主管机关或乡镇市区公所之证明文件或实施建筑管理前缴纳房屋税、水、电费之凭证。建物与基地非属同一人所有者,并另附使用基地之 机关应驳回登记之申请。 第七十八条 (征收照价收买土地之登记) 因征收或照价收买取得土地权利者,市县地政机关应于补偿完竣后一个月内,连同补征收或收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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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予以让售。 二十六、申购让售之房屋或基地如应补缴欠租或应追收使用补偿金者,应将征收起讫年月、计算标准、详列明细单,随附缴款通知书核发,限 之日起,经都市计画列为公共设施用地或其它原因无法建筑使用时,承购人不得异议及要求任何补偿。 四十四、各管理单位为办理本要点规定之出售作业,得自行订定有关作业办法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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