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等于复函内一并叙明。 二 如强制执行之不动产所有权经地政事务所办理登记者,地政事务所应将未办理登记情形于七日内通知执行法院。 三 前二款之复函,均应以 载明限于核发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持向地政事务所办理土地、房屋权利变更登记,并至税捐稽征机关办理税籍变更手续。税捐稽征机关应于前项副本到达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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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县有者,应载明房屋权属,其有租赁关系或优先购买权者,应一并载明。 (四)点交方式。 (五)标售底价。 (六)投标方式、期限及手续。 (七)赴现场参观日期与 明「应继分」后,填发产权移转证明书凭办产权移转登记。 (三)承购人在领得产权移转证明后,未办理产权移转前死亡者,应由其继承人依土地登记规则第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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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之县有持分基地者,于未依照宜兰县县有财产管理自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完成共有物协议分割登记,并办妥承租手续前,不予让售。 十、依 由执行机关以有利于承租人方式办理审定。 3.同一使用范围分次申购者,仍依第一次公告土地现值计价让售,其合计面积以五百平方公尺为限。 (二)房屋:依宜兰县县有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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