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叙明理由或法令依据,通知申请人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 一、申请人之资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权有欠缺者。 及设定负担之土地,登记机关应于禁止期间内,停止受理该地区有关登记案件之申请。但因继承、强制执行、征收或法院判决确定,申请登记者,不在此限。 第7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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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 依前条审查结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记机关应通知申请人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 一 申请人之资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权有欠缺者。 二 申请书 登记后,法院再嘱托为查封、假扣押、假处分登记时,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复知法院已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案号办理登记。 第一百二十八条 (查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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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记载相符。 (七)地上房屋之建物附表或所有权状,其标示及姓名是否与申请书内容相符。 (八)经法院公证之买卖契约影本,其标示及买主姓名是否与申请书内容相符 核定可予让售者,书面通知申购人限期缴价。本准予让售之缴款通知书视为「承诺」。 1.申购人请求分期付款者,依照有关分期付款之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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