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询问证人或关系人。 (三)进行调解。 (四)作成决议。 (五)调解、调处结果作成笔录,并当场宣读,经当事人认为无误后由当事人及与会委员签名或盖章。 五 。当事人不服调处者,本府耕地租佃委员会应于调处会议后十日内将调处笔录连同有关案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本市各级耕地租佃委员会受理调解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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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者,其所有权状或他项权利证明书。 四 申请人身分证明。 五 其他依法令应提出之证明文件。 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为法院权利移转证书、确定判决、诉讼上之和解或调解笔录时,得免提出前项第三款之文件。 第一项第五款文件之种类,由中央地政机关统一订定之。 第三十三条 (声请书应载之事项) 登记申请书应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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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即依区域计划法处以最高罚锾新台币三十万元整。各款违规地点属重划后或重划中之农地或经裁罚后仍继续施作而不改善者,一经查获即由警察机关制作侦讯笔录后,随案移送宜兰地方法院检察署侦办。 九、非都市土地违规使用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处罚锾新台币二十万元整。 (一)擅采砂石(不构成土石采取法处罚要件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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