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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土地除供道路、公立学校使用者外,应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追缴占用人自占用之日起至返还土地之使用补偿金,逾五年者以五年计收,未逾五 。 3.占用土地系供种植农作物或养殖、造林使用者,不论其地目,以耕地租金标准计算使用补偿金(依县市政府公告公有土地佃租折代金标准) (三)迟延利息:占用人未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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