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开发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款取得之可供建筑用地。 为前项开发时,其合作条件、利益分配及其它相关权利义务,另行协商定之。 第8条 本部依本 证明文件及开发经费业绩证明文件。 四、投资开发计画书:包括投资开发项目、开发内容、投资财务计画及营运管理事项。 五、其它经本部公告之文件。 本部为审核前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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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画所列之兴办事业使用,不宜再增列使用项目。 (一六) 征收之土地,拟以信托、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委托经营、合作经营、设定地上权或出租提供民间机构投资建设者, 之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不得申请征收,但因取得经核准拨用或提供开发之公有土地,不在此限。 (3) 如拟征收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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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需地机关或让售供公营事业机构使用。 四、国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户或经行政院项目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让售。 五、其余可供建筑土地,得予标售、标租 六章 附则 第56条 征收之土地,得于征收计划书载明以信托、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委托经营、合作经营、设定地上权或出租提供民间机构投资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申请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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