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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二、新型专利。 三、新式样专利。 第3条 本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专利业务,由经济部指定专责机关办理。 第4条 外国人所属之国家与中华民国如未共同参加保护 得依本法申请专利之权利。 专利申请权人,除本法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约定外,指发明人、创作人或其受让人或继承人。 第6条 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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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之连署) 二人以上共同申请专利或为专利权之共有者,办理一切程序时,除约定有代表者外,应共同连署。 第十八条 (共有专利申请权让与之限制) 专利 物品全部收入为所得利益。 三 法院嘱托专利局代为估计之数额。 除前项规定外,专利权人之业务上信誉,因侵害而致减损时,得另请求赔偿相当金额。 第八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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