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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济部。 专利业务,由经济部指定专责机关办理。 第4条 外国人所属之国家与中华民国如未共同参加保护专利之国际条约或无相互保护专利之条约、协议或由团体、机构互订经 相同之物品,推定为以该专利方法所制造。 前项推定得提出反证推翻之。被告证明其制造该相同物品之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者,为已提出反证。被告举证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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