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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接到异议声请书后,应将副本发交申请人,限期一个月内答辩,逾期不答辩者,申请案不成立。但经先行声明理由,准予展期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再审查案之审定) 再审查时,专利局局长应指定未经审查原案之审查委员审查之,作成审定书,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审查之面询、实验、补具) 专利局审查时,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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