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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之申请) 专利申请人对于不予专利之审定有不服者,得于审定送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备具理由请求再审查。但因申请程序或申请权人不合法而驳回者, 费用由败诉人负担。 第八十八条 (专利权民刑诉讼程序之停止) 关于专利权之民事或刑事诉讼,在申请案、异议案、举发案、撤销案未确定以前,法院得停止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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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申请发给证明、查阅等之允许) 商标主管机关对请求发给有关商标之证明、摹绘图样,查阅或抄录件之申请,除认为须守秘密者外,不得拒绝。 第二章 (民刑诉讼程序之停止) 在评定程序进行中,凡有提出关于商标专用权之民事或刑事诉讼者,应于评定商标专用权之评决确定前,停止其诉讼程序之进行。 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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